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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协议供货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admin 点击:589 日期:2017-8-5 13:30:41

各协议供货商、协议供货采购人:


为了规范协议供货采供双方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协议供货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采购人采购协议供货产品, 应在协议供货范围内确定的供货商或其授权代理商, 以及其中标产品(品牌、型号) 中进行采购, 不得向协议供货范围外的供货商采购, 或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产品(品牌、型号) 。


二、采购人在财政年度内采购的协议供货类产品, 如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 或技术性能不能满足单位特殊需求的, 不实行协议供货, 按规定另行组织采购。


三、采购人填报申购审批表采购协议供货产品,如其所购产品符合协议供货要求,则一经政府采购办公室登记确认,即不得通过其他方式或途径另行采购,否则将承担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四、协议供货商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产品信息更新工作,并接受采购人的质询、答疑。对协议供货产品必须根据市场行情变化,每半月调整一次价格,并附价格调整变化的依据和说明(特别价格波动较大的产品),在当月的月中和月末报市及张店区、高新区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查后,相应更新淄博政府采购网上的有关信息。


五、同一品牌、型号的产品在同一地区, 协议供货商应保证其协议价格和实际供货价格低于其他任何非政府采购或市场平均价格。


六、协议供货商不得与采购人私自商定协议供货的产品价格。协议供货商收到政府采购部门填制的协议供货通知单、采购货物调拨单后,应及时联系采购人,掌握其资金划拨情况,并与政府采购部门联系核实。不得在采购人资金尚未划拨到政府采购指定账户之前擅自供货。


七、协议供货有效期内, 如遇协议供货产品的型号、配置以及市场基准价调整的, 协议供货商应在不降低质量、配置和优惠率的前提下, 同时对中标产品的相关信息进行相同幅度调整, 并在第一时间将具体调整情况书面报送淄博市政府采购办公室, 由淄博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在淄博市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公告。供应商在特定时间举办的促销活动和优惠政策,应即时在协议供货交易系统中公布并执行。


八、采购人优先享有中标供货商提供的技术咨询、培训服务和国家规定的“三包”服务等售后服务内容。协议供货产品保修期限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保修期满后, 若采购人需要, 协议供货商应继续给予维修、保养服务。有关服务及所需材料、配件收费, 在投标中有约定的, 按约定价结算; 没有约定的, 按不低于投标优惠率予以优惠。


九、协议供货期内, 协议供货商或其授权代理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应按规定承担相关经济、法律责任; 情节严重的, 由淄博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取消其协议供货资格。

(一) 产品质量、配置、服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

(二) 没有按协议承诺的时间供货、维修或提供其他服务;

(三) 向采购人提供虚假价格信息, 最终供货价格高于市场时价;

(四) 无故不提供协议供货范围内部分型号的产品;

(五) 未随市场行情变化及时调整中标产品相关信息;


(六) 进货渠道不正规、以次充好的;

(七) 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采购人不得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非协议供货范围内的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 不得向供货商或授权代理商提出超越协议供货承诺范围的其他要求。采购人与协议供货商不得办理与协议供货通知单不符的业务。


十一、本通知自2014年5月30日起执行。




淄博市政府采购办公室


201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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